阜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阜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阜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fuyang Counseling Psychologist Association”(缩写FC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阜阳市心理咨询师及专业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学者、专家、相关心理学工作者或相关团体、单位自愿组成和依法登记的、并具有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心理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是发展心理咨询科学、心理咨询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大力推进健康人的心理咨询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做好维护心理健康常识的普及工作,引导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咨询的相关人员,依据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发展心理咨询科学、保障人们的心理健康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阜阳市少年宫。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建立我市心理咨询师从业规范、道德规范。
二、创建我市心理咨询师的督导体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心理咨询行风监督检查。
三、协调心理咨询执业人员业务工作。
四、开展心理咨询方面的学术交流。
五、开展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心理咨询师的执业认证培训工作。
六、理顺行业内外关系,促进业内的团结。
七、开展心理咨询师培训,开发利用心理咨询信息资源,促进心理咨询人才资源的共享。
八、开展心理咨询的科研,科普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心理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九、从事与心理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特邀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证书,参加过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心理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有一个以上正式会员作为介绍人。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集中进行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阜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我庄严宣誓: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助人自助,开拓创新,奉献社会,为促进我国心理咨询事业的和谐、健康、持续、全面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刊物、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会反映与心理咨询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
一、团体会费每年不少于1000元。
二、个人会员付费标准:会员:100元/届;理事:300元/届;专委会主任:300元;副会长:600/届;会长:1000元/届。每届三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终止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中级以上职称者,其他专业副高以上职称者方可担任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从常务理事当中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过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市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阜阳市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阜阳市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阜阳市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月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阜阳市民政厅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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